2010年11月1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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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雷某被印江法院判刑一年四个月


案情简介:





2018年,雷某某挂靠贵州某劳务有限公司,自主营业某项目部分工程。其在足额收到工程款后,仍拖欠37名农民工工资31万余元。2022年印江县人社局责令其限期支付,雷某某拒不履行。2023年2月,雷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印江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雷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4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民生底线与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明确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规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雷某某通过挂靠方式承包工程,在已足额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恶意拖欠37名农民工工资达31万余元,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并责令退赔,既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也警示各类工程承包人:无论以何种形式承包工程,都必须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恶意欠薪必将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本案也提醒农民工群体,遭遇欠薪可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保护。




来源:印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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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监制:左禹华 总编:蒋智江 编审张江勇  编辑:曾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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