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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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一火锅店使用“口水油”,三名被告被判赔偿164万并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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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田某等3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当庭宣判:由被告田某、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43,320元,被告李某在617,96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由被告田某、龚某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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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4年4月以来,田某龚某某、李某三人石阡县经营“三角塔老火锅”店过程中,将顾客食用剩下的锅底过滤后,通过过滤、加热等方式循环加工提炼红油(俗称“口水油”),用于制作锅底料对外销售截至2024年11月21日,该店累计对外销售火锅锅底5881,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64,332


2025年6月23日,田某等三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刑罚后针对田某等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于2025年9月16日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田某等三人以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为基数连带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田某等三人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在经营火锅店过程中,将顾客吃剩的锅底通过过滤、加热等方式循环加工提炼“红油”(俗称“口水油”),添加入锅底再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食用,可能导致食用者食物中毒、感染传染病、致癌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法应当受到“最严厉的处罚”,包括惩罚性赔偿。专家指出,口水油是指餐饮行业通过回收顾客食用后的残羹剩饭提取的废弃油脂,因混入顾客唾液而得名,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和食品垃圾范畴。其加工过程通常包括过滤、漂洗、高温熬制等步骤,卫生风险极高。“口水油”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与“地沟油”相比,虽然来源不同,但危害性相当,都属于废弃食用油脂。据悉,石阡享有“中国温泉之乡”“长寿之乡”等美誉,是贵州旅游的一张靓丽名片。2024年石阡接待全国各地游客476.49万人次。案涉老火锅店地处石阡温泉风景名胜区,食客来源面广,可能涉及全国各地游客,不仅严重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也损害了地方旅游形象和营商环境。


检察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食品安全明确提出“四个最严”的要求,旨在依法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近年来,食品安全的形势依然较为严峻。全国部分地区也出现一些火锅店因使用“口水油”“地沟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案例。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人不受警示、不吸取教训,置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于不顾,践踏食品安全底线。对这种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惩处,并加强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以实现惩罚、遏制和预防违法行为的目的。



来源:铜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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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监制:左禹华 总编:蒋智江 编审张江勇 编辑:阙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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