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田舜利用担任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田舜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田舜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县水务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消防大队及各界群众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田舜当庭认罪服判,不上诉。
来源:印江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