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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县关于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等污染水体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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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印江分局
关于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游泳、垂钓等污染水体行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在饮用水源地进行污染水体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损毁、擅自移动保护区地理界标、护拦围网和警示标志。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共产党员到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垂钓、游泳,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同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移送相关单位进行问责。

四、对在饮用水源水域范围进行其他污染水质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行为进行监督。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印江分局
2024年6月11日



来源: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印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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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左禹华 总编:蒋智江 编审张泽琴 编辑: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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