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森林火灾易发高发期,为切实提升广大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涉火违法行为,有效减少野外违规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发生,贵州公安发布具有典型性的失火案件,以案示警,以案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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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坟祭祀失火案
(2)2024年2月11日,黔南州福泉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仙桥乡一山坡发生火灾。接警后,民警迅速前往现场处置。经查,此次火灾是由于熊某某到仙桥乡青杠坡上坟祭祖时,违规野外用火导致,过火面积约370余亩。目前,熊某某已被执行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3)2024年2月11日,铜仁市石阡县汤山街道石坪村后山着火,接到报警后,消防救援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处置。起火位置植被茂密,山体陡峭,火势猛烈,且火势正快速蔓延。
经过一小时的扑救,成功将火扑灭。据了解,起火原因为当地村民上山祭祖,未熄灭余火引燃周围干燥草引发火灾。
(4)2024年2月13日,毕节市织金县双堰街道的耿某某上山祭祖,在焚烧祭品时不慎走火,点燃杂草树枝引发火灾。鉴于耿某某为初犯,且第一时间报警处置,未造成严重后果,民警对其进行了严厉的训诫。耿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作出深刻检讨,并向全县人民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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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烧火土(烧灰积肥)
失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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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焚烧杂草失火案
2月20日,唐某江因涉嫌失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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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泄愤放火烧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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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烧蚁窝失火案
以上案例都是由于用火不慎引发火灾,造成较大损失,当事人被追究相应责任。贵州公安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防火期间进入防火区要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严禁携带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严禁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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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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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
监制:左禹华 总编:蒋智江 编审:张江勇 编辑: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