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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无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到底有多重?

  案例内容

  周某军于2013年05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于2023年1月16日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54mg/100ml)后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14时13分行驶至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梵净山大道电信局路口处时,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主要举措

  (一)对周某军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的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800元的处罚。

  (二)对周某军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拘留三日的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拘留四日的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7日。

法律依据

  1.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一千五百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以下的处罚。

  2.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经验启示

  此案经过办案民警认真调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

  (一)无证驾驶人员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加之车辆来源不明、手续欠缺及日常驾驶时规避执法检查的心里,经常性藐视法律,无视交通规则,扰乱道路交通秩序,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群众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弱化,从而诱发更多违法犯罪。

  (二)酒精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驾驶员酒后驾车,在酒精的作用下容易出现触觉能力降低。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同时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下降,并极易出现视觉障碍、心理变态、疲劳等症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三)酒驾、醉驾、无证驾驶都是十分危险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不负责。一直以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厉打击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奉劝广大驾驶人莫要存在侥幸心理,为自己的安全负责,也是为他人的生命负责,请珍爱生命,远离酒驾、醉驾,切莫无证驾驶!(印江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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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左禹华 总编:蒋智江 编审张江勇  编辑: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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