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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 | 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如何判定?

  

简要案情

 2013年9月2日,张某某与重庆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重庆某公司位于印江自治县峨岭镇某小区房屋。该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开发公司承诺于2017年8月31日前向张某某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并协助其共同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按日向张某某支付已交付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向重庆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重庆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张某交付了所购房屋。

  但迟迟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张某某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开发商支付逾期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酌情支持XX元。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重庆某公司逾期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是因该房屋的规划设计未能按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要求进行设计,消防安全验收不合格,资料不齐等原因导致,故开发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开发公司提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调整。法院审理认为,一、张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公司迟延办证给自身造成了实际损失,且房屋已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张某某已入住;二、所购房屋已在银行办理抵押,即使张某取得房屋房产证,也是抵押在银行,张某某并不能真正对房产证行使实体权利;三、本案为系列案件之一,涉及该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还有二百余购房户,且本辖区内其他楼盘开发商也面临类似情况,该案的判决对类似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引性。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保障辖区内房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法院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作出了调整。

典型意义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或者适当减少。

  当前,随着普法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提高,其权利意识得到觉醒,围绕开发公司逾期办证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首先要考虑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对违约金的约定,在充分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开发公司的发展前景,维护社会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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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左禹华 总编:蒋智江 编审张江勇  编辑: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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