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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典型案例 | 买了有产权瑕疵的房屋怎么维权?

  【案情摘要2011年12月15日,胡某某,利用与金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姑舅关系的便利,与某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A商业广场一期一栋2单元3层4号房抵押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30万元。该30万元进入城公司的账户后,城将该30万元现金支付给了胡某某。2013年1月25日,城公司将A商业广场一期一栋1单元2层3号房出售给黄某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3年3月18日,黄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0元,王某某向黄某出具了《收条》。随后,再审申请人将该房屋装修并入住近10年之久,期间没有受到任何干扰。近10年来,胡某某对该房屋从未提出过任何主张。直到胡某某因职务犯罪被追缴非法所得和罚金而查出A商业广场一期一栋2单元3层4号房屋预告登记在胡某某名下,甲地县人民法院对案涉房屋进行查封时,黄某才知道该房屋已经被胡某某抵押并套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此,黄某向甲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甲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0日以(2022)黔XX执异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理由是:黄某在案涉房屋被查封之前已经签订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生效裁定书明确认定黄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随后,黄某起诉金城公司请求判决由金城公司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一审判决认定胡某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办理了不动产权预告登记,而黄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没有办理不动产权预告登记,因此一审判决以黄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为由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黄某遂申请再审。某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错误,于是裁定由原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二审法院再审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黄某所有并由金城公司为黄某办理不动产权证。至此案结事了。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到合同的成立和履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首先,金城公司与胡某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不动产权预告登记,但是,由于胡某某没有支付价款,不具备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因此,可以认定胡某某与金城公司之间的合同尚未成立。同时,由于胡某某与金城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房屋买卖,而是为了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因此,即使合同成立,也可以认定该合同无效。其次,黄某与金城公司之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黄某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价款,金城公司也想黄某交付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案涉房屋,双方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因此,双方的合同产生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行为,该行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案涉房屋应该归黄某所有,金城公司也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为黄某办理不动产权证。

 【带来启示生活中,权利难免会被侵害,但是,一旦权利被侵害,首先应当想到用法律武器维权。其次,应当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这样维权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避免或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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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左禹华 总编:蒋智江 编审张江勇 编辑: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