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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十万!在梵净山金顶摩崖刻字男子被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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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1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陈国某在登梵净山新金顶(红云金顶)排队通行过程中,使用登山手杖在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A国家级旅游景区、贵州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雍正九年外省游客摩崖》及《偷盗金顶铁瓦受罚摩崖》石壁上刻划“丽水陈国”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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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贵州省博物馆鉴定,“梵净山金顶摩崖”是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2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被告的行为对“江口梵净山金顶摩崖”文物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导致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部分破损”。2021年7月11日,被告陈国平刻字视频被上传“抖音”短视频平台,被网络视频平台、新闻媒体转发报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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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5日早上9点30分,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向江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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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五)恢复原状;(十一)赔礼道歉;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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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38000元;(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60,952.08元;(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惩罚性赔偿金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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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江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陈国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梵净山金顶刻字)一案,本案由江口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永琴担任审判长,组织7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文物修复费人民币60952.08元、修复方案设计费38000元、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25000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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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话说:













用优质的司法服务保护好梵净山自然遗产地,不仅是司法服务社会治理的要求,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梵净山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的体现。司法要向广大群众提供良好的遵循,本案的依法审理能够起到良好的警示效果。对树立热爱环境、珍惜资源、文明有序的良好风气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既增强了环境保护的红线意识、也筑牢了生态文明的稳固基石。我们希望每一个环境保护案件的审理,能像涓涓细流一样,最终汇成江海,推进社会的整体文明风尚及环境保护意识提升。


来源:铜仁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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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制:左禹华

总   编:蒋智江    

副主编:张泽琴

审   校:吴仕林 

编   辑:王治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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