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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服务业的范围与属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的《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将电子商务定义为“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即基于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电信网络等电子信息网络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而不仅仅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交易或流通方式。在经济学的意义上,服务是商品的非物质性的对应物。服务的提供是这样一种经济活动,它不会形成所有权,并以此同物质商品的提供相区别,但服务的提供可以通过引起顾客本身、顾客的有形财产或者顾客的无形资产方面的改变而创造效用。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商品和服务之间并不存在截然的分界线,而是形成了一个连续体,一般而言,商品的销售伴随着服务的提供,如安装服务和售后服务,而服务的提供也伴随着商品的销售,如更换机油服务伴随着机油的销售。非常自然,第二产业和服务业之间的分界也是相对的,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可以相互渗透,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相互转化,当前有学者提出的“二产三产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服务的范围很广,形式很多,电子商务服务是其中的一种,它是指帮助顾客(机构或者个人)实现电子商务目标但同时创造的价值主要又不在于商品提供的经济活动。根据以上对电子商务服务的理解,我们可以把电子商务服务业定义为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机构(政府部门、非营利机构和企业)和个人(如咨询人员)的集合。

电子商务服务业的范围可以覆盖到电子商务应用的各个方面,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电子交易(e-commerce)服务,它主要包括面向行业、区域、企业及消费者的第三方交易及相关信息增值服务,还包括国际贸易领域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具体的形式有基于网络的采购、销售及相关的认证、支付、征信等服务。

(2)同电子商务相关的业务外包服务,包括基于网络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现代物流、财务管理等生产经营性业务外包服务,也包括在线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技能培训等辅助性业务外包服务。

(3)同电子商务相关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包括面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处理、数据托管、应用系统等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把通过网络或采用电子商务方式提供服务的机构和个人(例如提供远程教育的机构)也划入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范围,这其实是不正确的,因为它混淆了电子商务服务(e-commerce service)和电子服务(e-service)这两个概念。我们在这里研究的是为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构成的电子商务服务业,而不是采用电子商务方式提供服务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构成的电子服务业。

另外,严格来讲,我们应该从主营业务收入上对机构和个人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服务业进行更准确的区分,或者将机构从事电子商务的部门划入电子商务服务业。

从类别性质上看,电子商务服务业属于典型的生产性服务业以及知识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

现代服务业并不特指某一类服务行业,而是指受工业化高度发展的推动,依托高新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而发展起来的服务业。现代服务业包括两类:一类是随信息化或其他科学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兴服务业形态,如计算机和软件服务、移动通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现代物流业等;另一类是通过应用信息技术或者现代管理方式对传统服务业进行改造而形成的服务业形态,如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租赁等现代金融服务业。从现代服务业和电子商务服务业的概念和范围看,电子商务服务业不仅属于现代服务业,而且是知识密集型的最先进的现代服务业。

生产性服务业又称生产者服务业,指的是市场化的中间投入服务,即可用于商品和服务的进一步生产的非最终消费服务。生产性服务业包括五大类,它们是流通型服务业、信息服务业、资本服务业、商务性服务业和科技研发服务业。电子商务服务业主要是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服务的,大体上可归入信息服务业和商务性服务业的范畴,因此属于典型的生产性服务业。

需要注意的是,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是相对于不同的划分标准而言的,两者并不互相排斥,当然也不互相重叠,就是说,现代服务业中也有不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个人服务业,而生产性服务业中也有不属于现代服务业的传统服务业,但是,电子商务服务业正是处在这两种服务业的一个交叉地带。